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出具《催 告 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南税二稽强催〔2025〕4号)。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催 告 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南税二稽强催〔2025〕4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 告 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南税二稽强催〔20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