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南税二稽通〔2025〕7号)。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南税二稽通〔2025〕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南税二稽通〔202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