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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7日17时14分
来源: 南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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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南税二稽强催〔2026〕1号),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南税二稽强催〔2026〕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