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缴费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助力打赢疫情防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闽税函〔
2020〕11号)文件精神,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我们为您提供了“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缴费业务,延长疫情期间缴费期限,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非接触式”缴费渠道
(一)“单位网上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可以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微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个人掌上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自然人可以通过“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闽税通”APP进行手机端缴费,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掌上缴费期为每月税收申报期结束后至月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全月均可缴纳。
二、延长缴费期限
(一)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可延期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缴业务,疫情期间延期缴费的可补发待遇,不影响个人待遇权益。
(二)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及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目前暂定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和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5月31日前缴费。但具体疫情实际解除时间以省政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时间为准。
最后,我们再次倡议,为了您的健康考虑,建议您尽量减少出门,不鼓励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通过以上“非接触”式缴费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如您对网上、掌上办理渠道有疑问,可拨打62568638服务热线获得在线辅导。感谢您对税务及疫情防控工作的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