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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14时5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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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01231日           

   委托代征信息

  序号

  税务机关

  代征人人名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地址

      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代征的期限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

                税率

  1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公司

  24333810

  吴桂辉

  平潭县城关东大街21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取得应税收入,通过代征人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纳税(费)额

2021-01-012021-12-31

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代征。

2、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金额,对于该类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1.5%的征收率代征。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税额,税(费)率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征50%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每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及税率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增值税按3%,个人所得税按1.5%的征收率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2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公司

  24333810

  吴桂辉

  平潭县城关东大街21

为代征人有偿提供邮政代理、经纪服务的个人应纳增值税及附加

2021-01-012021-12-31

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代理人、经纪人从乙方取得的经纪代理收入(不含税)3%。月收入不超过10万(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征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税(费)率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的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月收入不超过10万(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每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及税率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增值税按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

  3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

  95113

  李丽华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中段东侧西和园31-202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通过代征人开发的“网上代开发票平台”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纳税(费)额

2021-01-012021-12-31

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代征。

2、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金额,对于该类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1.5%的征收率代征。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税额,税(费)率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征50%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每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及税率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增值税按3%,个人所得税按1.5%的征收率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4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公司

  0591-23155313

  郭新存

  平潭县潭城镇万宝路南侧金洋小区22-2318

为代征人有偿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的个人应纳的增值税及附加

2021-01-012021-12-31

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乙方取得的经纪代理收入(不含税)3%。月收入不超过10万(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征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税(费)率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的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月收入不超过10万(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每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及税率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增值税按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

  5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公司

  0591-24339721

  陈国良

  平潭县城关西航路10号人保大楼

  为代征人有偿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的个人应纳的增值税及附加

2021-01-012021-12-31

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乙方取得的经纪代理收入(不含税)3%。月收入不超过10万(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征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税(费)率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的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月收入不超过10万(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每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及税率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增值税按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

  6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中心支公司

  0591-85158610

  叶虹

  平潭县潭城镇万宝中路宝成花园8号房屋

为乙方有偿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的个人应纳的增值税及附加

2021-01-012021-12-31

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乙方取得的经纪代理收入(不含税)3%。月收入不超过10万(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征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税(费)率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的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月收入不超过10万(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每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及税率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增值税按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

  7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83300887

徐正军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82-88号(双号)C3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通过乙方开发的“网上代开发票平台”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纳税(费)额。

2021-01-012021-12-31

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代征。

2、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金额,对于该类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1.5%的征收率代征。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税额,税(费)率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征50%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每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及税率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增值税按3%,个人所得税按1.5%的征收率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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