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10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信息
序号 |
税务机关 |
代征人名称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地 址 |
原委托代征范围 |
原委托代征期限 |
原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 依据 |
税率 |
1 |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公司 |
0591-2433810 |
范怡丹 |
平潭县城关东大街21号 |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取得应税收入,通过乙方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纳税(费)额。 |
2022-01-01至2022-12-31 |
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代征。 2、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金额,对于该类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1.5%的征收率代征。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税额,税(费)率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5%,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征50%征收;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及税率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
增值税按3%,个人所得税按1.5%的征收率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5%,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