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4日15时14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字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30324

  委托代征信息

序号

税务机关

代征人人名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地址

  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代征的期限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

税率

  1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潭金井大道证券营业部

  0591-86160597

  武文

平潭县澳前镇金井大道东段249111#105-11F

为乙方有偿提供证券经纪代理服务的自然人应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023-04-012023-12-31

  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代理人从乙方取得的经纪代理收入(不含税)3%。月收入不超过10万(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征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按5%,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税(费)率代征。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征50%征收;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税率及优惠政策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增值税按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5%,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