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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4日09时08分

来源: 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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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394日        

 

委托代征信息 

序号

税务机关

代征人人名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地址

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代征的期限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

税率

1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平潭鑫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359974444

许河忠

福建省平潭县中山大道中段8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无法按照规定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

2023-09-012023-12-31

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计税依据为车辆的实际交易额,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按照规定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的,自202311日至2023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2、消费税计税依据为车辆的实际交易额,销售超豪华小汽车(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30万元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10%

3、个人所得税实行据实征收,以转让二手车的收入额减除购车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税(费)率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5%,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征50%征收;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印花税根据合同注明情况确定,合同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别注明的,按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税率为0.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减征50%征收。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税率及优惠政策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按照规定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的,自202311日至2023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按10%个人所得税按20%城市维护建设税按5%,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印花税为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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