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对象及内容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抽查手段 |
抽取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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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稽查对象名录库中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福建省迎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2RW4D0Y)。 |
是否有虚开发票行为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1.采取定向抽取、不定向抽取的方式,从“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 2.采取随机等公平公正的方式,从“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
对非重点稽查对象的企业纳税人,采取以定向抽取为主、辅以不定向抽取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取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纳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新产业、新业态、初创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上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纳税人,未经上级税务稽查部门同意,下级税务稽查部门不得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纳税人,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
对纳入异常名录的抽查对象,直接立案检查;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