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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潭海之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0 17:40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平潭海之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28MA31UP6C15):

  我局于201978日就你公司已查证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编号235012820190000025)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岚综实税稽罚告〔201990003号),因无法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为空号),也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相关人员(你公司财务拒绝接听电话),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邮寄给你单位经营地址(平潭县东痒乡孝北村孝北39号)已找不到你单位,主管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潭城税务所已将你单位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19710

联系人:李昱

联系电话:0591-23155156

税务机关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西航办公区二楼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岚综实税稽罚告〔201990003

平潭海之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UP6C15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7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管理分局已将该公司列入非正常户管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人员于201943日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登记电话:137******50),其登记留存的电话号码是空号;201943日电话联系你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胡秋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登记电话:138******52),前两次接通但无人应答,第三次接通后被挂掉电话,再致电未接通。检查期间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

    2.检查组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了你公司的目前状态,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潭城税务所已于20181011日起因你公司查无下落原因将你公司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管理。

    3.根据原区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纳税评估报告,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到你公司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和办税员均已走逃,无法取得联系。

    (二)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开户银行账号信息不真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检查组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中查询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票面信息显示的开户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平潭支行:3505016******0000062),检查组于2019415日依法查询了上述银行账号201811日至查询当日的资金流水明细。经查询,银行答复平潭海之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平潭建行开立账户,账号3505016******0000062非平潭海之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号。因此上述15份增值税专票上所列开户银行信息是虚假的。

    (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后直接走逃失联,不进行纳税申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检查组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你公司税收减免备案信息,你公司20187月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也不属于免税项目。你公司在申报所属期为20187月的增值税税款时,将上述发票金额合计1,491,912.27元填列在免税销售额一栏,属于虚假申报。你公司自税款所属期20188月起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直接走逃失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点,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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