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潭科弘商贸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4 18:07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平潭科弘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检通一〔2019〕9006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岚综实税稽检通一〔2019〕90062号
平潭科弘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何培平、林辉平、魏志伟等人,自2019年12月20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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