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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2 10:46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1549460696
  我局于20221129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4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5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6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7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8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9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10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11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12号),文书无法直接委托、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次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392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4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5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6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7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8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9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10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11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2122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岚综实税三 税通 〔2022〕 4 号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1549460696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环球花园公寓楼项目(项目编号:350128110030)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1758823.53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8051222.4元;其他类型房地产3707601.13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6.08%;其他类型房地产6.08%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714936.47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489514.32元;其他类型房地产225422.15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581071.0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133865.47元;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211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岚综实税三 税通 〔2022〕 5 号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1549460696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西航住宅新区4#楼•西桂园项目(项目编号:35012812000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33086337.15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27503136.15元;其他类型房地产5583201.0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3.0%;其他类型房地产3.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992590.11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825094.08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67496.03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390456.63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602133.48元;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211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岚综实税三 税通 〔2022〕 6 号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1549460696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海滨城海坛名街二期(龙山花园)•西和园项目(项目编号:35012811000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05426561.68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35982637元;其他类型房地产69443924.68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5.5%;其他类型房地产6.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6145680.52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1979045.04元;其他类型房地产4166635.48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463464.87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5682215.65元;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211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岚综实税三 税通 〔2022〕 7 号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1549460696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西航住宅楼5期(西观园)项目(项目编号:350128140008)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39479448.8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37631149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848299.8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3.0%;其他类型房地产3.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184383.46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1128934.47元;其他类型房地产55448.99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79159.87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1105223.59元;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211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岚综实税三 税通 〔2022〕 8 号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1549460696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海坛名街(龙山花园)项目(项目编号:350128120007)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89534403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179171119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0363284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5.5%;其他类型房地产6.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0476208.59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9854411.55元;其他类型房地产621797.04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3034347.86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7441860.73元;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211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岚综实税三 税通 〔2022〕 9 号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1549460696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住宅楼五期(龙山花园及万花园)项目(项目编号:350128120015)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42367897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41927897元;其他类型房地产440000.0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5.5%;其他类型房地产6.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332434.34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2306034.34元;其他类型房地产26400.0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404168.51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1928265.83元;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211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岚综实税三 税通 〔2022〕 10 号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1549460696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西航海坛名街•住宅新区项目(项目编号:Z35012820210008)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58571997.1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54425631元;其他类型房地产4146366.1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5.5%;其他类型房地产6.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3242191.68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2993409.71元;其他类型房地产248781.97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540882.71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2701308.97元;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211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岚综实税三 税通 〔2022〕 11 号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1549460696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海滨城龙山别墅项目(项目编号:350128110004)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94030199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94030199元;其他类型房地产0.0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20.68%;其他类型房地产0.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9445445.15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19445445.15元;其他类型房地产0.0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579780.1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16865665.05元;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211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岚综实税三 税通 〔2022〕 12 号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1549460696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西航住宅新区8#、9#、14#楼•西泰园项目(项目编号:35012811003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41563202.4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108169718.44元;其他类型房地产33393483.96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5.0%;其他类型房地产5.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7078160.12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5408485.92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669674.2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7078160.12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0.0元;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21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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