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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岚综实税三限改〔2023〕1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次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岚综实税三限改〔2023〕1号)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392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岚综实税三限改〔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岚综实税三限改〔2023〕1号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1549460696)
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五条、三十一条、六十四条,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税务事项通知书》(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4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5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6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7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8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9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10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11号、岚综实税三税通[2022]12号)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