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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平潭泓海船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3 14:50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平潭泓海船务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350128315623907L):

  我局于2023516日就你公司已查证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编号335012820220000159)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348号),因无法通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清灵,电话通知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执行人员到你公司经营住址(福建省平潭县敖东镇敖网村龙美楼55号)已找不到你公司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邮寄给你公司经营住址(福建省平潭县敖东镇敖网村龙美楼55号)也邮寄不到你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1113日      

  联系人:林桂栋

  联系电话:0591-23153817

  税务机关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西航办公区206室稽查局执行股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3〕48号

平潭泓海船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315623907L

  我局(所)于2022年11月17日2023年4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平潭县敖东镇敖网村龙美楼55号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状态为非正常

  你公司最后一次申报为2020年7月15日申报2020年6月增值税,之后再未报税,于2021年1月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你公司开票时间集中

  你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税务登记,经营期间集中在2020年6月至8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集中于税款属期2020年6月抵扣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你公司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的情况

  你公司存在多笔交易未收款情况,其中未收江苏运满舱科技有限公司5,971,149.34元(84%未收);未收江苏万代海运有限公司5,056,124.62元(100%未收);未收淮安鸿昇运输有限公司745,052.00元(100%未收);未收海南洋浦东结运输有限公司204,710.04元(100%未收)。

  (四)你公司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

  你公司存在多笔交易未付款情况,其中未付海南洋浦万弘运输有限公司1,026,636.88元(42%未付);未付海南洋浦海陆旺船务有限公司210,900.00元(100%未付);未付海南洋浦盛宇船务有限公司429,200.00元(100%未付);未付海南洋浦冠兴运输有限公司2,354,592.11元(100%未付)。

  (五)你公司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1.你公司利用对公及个人银行账户回流资金:你公司对公账户(账号:7345610182600027699,开户行:中信银行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收到江苏运满舱科技有限公司转账共计1,111,345.48元,收到淮安海纳船运有限公司转账共计925,286.00元,支付广西钦州泰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6,006,646.8元,支付海南洋浦万弘运输有限公司1,427,312.02元,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回流资金。

  2.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未发现支付员工工资、支付水电租金费用的流水记录。

  (六)你公司存在进销项不匹配的情况

  你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取得大量无法直接使用的非成品油,税额占比高达60.57%,与其主营业务“无船承运”的事实严重背离。

  (七)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虚假

  检查人员核实到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及注册经营地为居民个人住房,并非企业生产经营场地。

  (八)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

  检查人员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联系电话,均为空号,无法联系。

  (九)你公司涉及上下游企业征管状态异常

  你公司涉及的下游5家公司中1户注销,1户非正常户,1户因涉嫌虚开发票正在被外地司法机关调查;上游的5家公司中4户为非正常户。

  (十)你公司存在收取、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发票的情况

  根据防城港市公安局对黄逸辉及林文达的讯问笔录,林文达成立平潭泓海船务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发票,并收取及支付开票费。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第一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进销项不匹配、部分交易存在资金回流、大宗交易未收付款、收付开票费及对公账户无办公费用、职工薪酬等经营性开支等情形。可以判定你公司与开票企业、受票企业之间的交易是不真实的,其购销业务不成立,其行为属于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规定,对你公司2020年期间从五家上游公司取得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0,314,369.85元,税额1,140,917.96元,价税合计11,455,287.81元)及向五家下游公司开具的1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2,856,578.41元,税额1,157,092.07元,价税合计14,013,670.48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你公司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你公司与上下游企业无实际货物交易、未发生应税服务,对你公司虚开的发票不予追缴增值税。我局对认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下游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三)移送公安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四)暂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的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暂不予行政处罚,如司法环节未进行处罚,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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