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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平潭综合实验区华进混凝土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8 20: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平潭综合实验区华进混凝土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13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20243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053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20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2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4〕3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华进混凝土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0335741644

  我局(所)于2023年7月19日2024年1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芦洋乡产业服务中心279室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走逃失联

  1.你单位相关人员失联

  检查人员多次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电话,均处于关机或无人接听状态。

  2.登记地址虚假

  通过实地核查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发现该地址所属的房屋已被征迁平整为一片空地,未找到你单位。

  3.你单位状态为非正常注销

  你单位最后一次纳税申报为2015年10月31日申报所属期2015年9月个人所得税,之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由于长期未申报且查无下落,2017年11月15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2017年12月25日予以非正常户公告,2022年9月28日注销非正常户。

  (二)你单位大宗交易未付款、资金往来异常且无经营费用支出

  1.大宗交易未付款

  你单位取得福州金强木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合计应付货款510,450.00元,你单位对公账户和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相关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均无支付给开票方货款的银行交易记录。

  2.资金往来异常

  你单位直接或间接将下游企业货款转往无业务往来的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0万元,占比营业收入36.05%。你单位对公账户收取下游企业货款转入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74.81万元,占比公司对公账户实收货款82.25%。

  3.你单位无经营费用支出

  你单位无仓储、运输、水电、租金等费用支出发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无工资薪金支出数据,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过程所需费用支出。

  (三)你单位的上游企业征管状态异常

  你单位的上游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均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金三系统查询的你单位基础信息报告表、非正常户查询、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查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纳税申报表、净入库查询。

  2.君山税务所提供的《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华进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失联证明》。

  3.经福建省税收风险管理平台、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的你单位开具及取得发票情况。

  4.检查组调取的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账号:13******26,开户日期:2015年5月7日,销户日期:2019年12月26日)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资金交易明细、你单位财务负责人左新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沧州北环,账号:62******06)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2日31日的资金交易明细。

  5.检查组制作的《现场笔录》。

  6.经异地协作平台发出委托协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函复的协查回复及相关材料。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点的规定,你单位登记地址虚假、企业相关人员失联、企业状态为非正常注销、公司账户无经营费用支出,属于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判定你单位走逃(失联)企业。

  (二)认定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结合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走逃失联、大宗交易未付款、资金往来异常、对公账户无经营费用支出等情形,可以认定你单位与开票企业、受票企业之间的交易是不真实的,其购销业务不成立,其行为属于无货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期间通过税务窗口代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077,206.38元,税额32,316.19元,价税合计1,109,522.57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单位2015年期间取得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495,582.53元,税额14,867.47元,价税合计510,450.00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对你单位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你单位与上下游企业无实际货物交易、未发生应税服务,对你单位虚开的发票,不予追缴增值税。对认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向上下游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四)移送公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五)暂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的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暂不予行政处罚,如司法环节未进行处罚,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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