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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平潭瑞鑫物流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9 11: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平潭瑞鑫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P2XT2J

  我局于202434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11号),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委托、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86169891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3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11号

平潭瑞鑫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P2XT2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陈悦、黄博文等人,自2024年3月4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四年三月四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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