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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平潭县兴容房地产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2 08:3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平潭县兴容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796070417Y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岚综实税三通〔20245号),因我局检查人员到你公司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均未能找到你公司,且你公司相关人员无法签收文书,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提供涉税资料)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392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岚综实税三通〔20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44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岚综实税三通〔20245 号

平潭县兴容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796070417Y

  事由:限期提供涉税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提供兴容华府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一、项目立项许可类

  1、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立项批复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

  8、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通知书

  9、其他资料

  二、规划设计类

  1、总平图及设计说明

  2、立面图及设计说明

  3、剖面图及设计说明

  4、设计变更资料

  5、勘察报告

  三、工程施工类

  1、室外管网布置图

  2、建筑施工图

  3、结构施工图

  4、给排水施工图

  5、电气施工图

  6、智能化施工图

  7、幕墙施工图

  8、工程款形象进度表

  9、工程项目结算书

  10、工程竣工报告

  11、工程项目预算书

  1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档

  13、招投标文书

  14、工程监理报告及相关资料

  15、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

  四、测绘销售类

  1、测绘报告及房屋分户面积测绘明细表

  2、销售明细表(含未售)、汇总表

  3、销售合同(不同房产类型各一份)

  4、房源销售平面图

  5、其他与收入有关的资料

  五、合同协议类

  1、工程勘察合同

  2、工程设计合同

  3、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体建安)

  4、甲供材料合同或甲指材料协议

  5、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桩基)

  6、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土方)

  7、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消防)

  8、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电力)

  9、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供水)

  10、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燃气)

  11、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人防)

  1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智能)

  13、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景观)

  14、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装修)

  15、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室外)

  16、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电梯销售与安装)

  17、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其他未列明的)

  18、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日记

  19、销售代售合同或协议

  20、借款合同

  六、其他材料

  1、中介鉴证报告

  2、项目资本金投资情况报告

  3、项目开发涉及年度的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

  4、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量数据采集表

  5、公共配套设施移交文书

  6、其他说明资料

  逾期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等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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