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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平潭拓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8 15: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平潭拓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3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4〕11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053  

  特此公告

  附件:岚综实税稽处〔2024〕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4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4〕11号

平潭拓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2776T7A):

  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2024年1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平潭县潭城镇万豪大景城4#4单元201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与开票企业之间的交易不真实

  你公司取得东营茗志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2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19367999-19368025、19368130,金额2,711,364.17元,税额352,477.43元,价税合计3,063,841.60元,购进货物品名:*原油*原料油),你公司无法提供购进或租赁机械设备的相关证据且存在资金回流、购销业务不匹配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东税稽一协协〔2021〕20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东营茗志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给平潭拓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19367999-19368025、19368130,金额2,711,364.17元,税额352,477.43元,价税合计3,063,841.60元,购进货物品名:*原油*原料油)为已证实虚开发票。

  2.你公司提供了与东营茗志化工有限公司之间购销业务的购销合同、过磅单,购进及销售业务的记账凭证等原始凭证资料及相关科目的明细账复印件。检查组通过对你公司的账簿、记账凭证审核时均未发现你公司有列支运费(汽车物流)、码头费等费用的原始凭证及出入库单等相关证明凭证,也未发现支付这些费用的支付凭证。目前证据无法证明你公司与东营茗志化工有限公司之间业务的真实性。

  3.你公司与东营茗志化工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

  (二)你公司与受票企业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不真实

  1.你公司提供的合同与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存在出入,合同编号、货物名称、签订时间均不同。

  2.你公司未提供向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机械设备业务真实性的证据,且你公司关于出租给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来源前后解释存在出入,无法证明租给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的来源。

  3.你公司与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回流。

  (三)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主营业务成本

  你公司取得东营茗志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19367999-19368025、19368130,金额2,711,364.17元,税额352,477.43元,价税合计3,063,841.60元,购进货物品名:*原油*原料油)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主营业务成本。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点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东营茗志化工有限公司虚开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19367999-19368025、19368130,金额2,711,364.17元,税额352,477.43元,价税合计3,063,841.60元,货物品名:*原油*原料油),无法提供所购油品的出入库单、运输发票、储存地点、加注方式等相关证明资料,同时存在资金回流,可以判定你公司与开票企业之间的交易是不真实的,其行为属于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你公司开具给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3130,发票号码:12061641-12061655,12077105-12077119,12230154,12230156-12230166;金额合计3,569,911.43元,税额合计464,088.57元,价税合计:4,034,000.00元,货物品名:*经营租赁*挖掘机、*经营租赁*重型自卸车、*经营租赁*装载机),结合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无法提供购进或租赁机械设备的相关证据且存在资金回流、购销业务不匹配,可以判定你公司与受票企业之间的交易是不真实,其行为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二)增值税及附征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东营茗志化工有限公司虚开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19367999-19368025、19368130,金额2,711,364.17元,税额352,477.43元,价税合计3,063,841.60元,购进货物品名:*原油*原料油)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12月增值税298,895.81元、2020年5月增值税38,986.41元及2020年9月增值税14,595.21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52,477.43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20,922.71元(298,895.81*7%)、2020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2,729.05元(38,986.41*7%)、2020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1,021.66元(14,595.21*7%),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673.42 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12月教育费附加8,966.87元(298,895.81*3%)、2020年5月教育费附加1,169.59元(38,986.41*3%)、2020年9月教育费附加437.86元(14,595.21*3%),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574.32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5,977.92元(298,895.81*2%),2020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779.73元(38,986.41*2%),2020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291.90元(14,595.21*2%),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049.55元。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东营茗志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0日、12月21日虚开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列支主营业务成本,上述发票不予列支成本,应调增你公司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711,364.17元,同时调减你公司经本次检查应补缴2019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5,867.50元(20,922.71+8,966.87+5,977.92),你公司2019年度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96,280.91元,经本次检查调整后,你公司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79,215.76元(-396,280.91+2,711,364.17-35,867.5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77,921.58元(1,000,000*25%*20%+1,279,215.76*50%*20%),已缴纳0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77,921.58元。

  经本次检查查补的你公司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6,429.79元(2,729.05+1,021.66+1,169.59+437.86+779.73+291.90),应调减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429.79元,你公司自行申报2020年度利润总额为249,365.3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49,365.34元,经本次检查调整后,你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额,故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为249,365.34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42,935.55元(249,365.34-6,429.7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你公司应缴纳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2,146.78元(242,935.55*25%*20%),已缴纳0元,应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2,146.78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0,068.36元。

  (四)加收滞纳金

  除追缴以上少缴税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应追缴你公司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暂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暂不予行政处罚,如司法环节未进行处罚,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六)移送公安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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