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顺腾重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4〕25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053
特此公告
附件:岚综实税稽处〔202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5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4〕25号
平潭顺腾重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3PQ3795)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平潭北厝镇天山北路10号海峡如意城帝景苑21幢2502-6室)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取得已证实虚开发票认证抵扣
1.取得涟水县刘宝中建筑工程部已证实虚开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2,970,297元,合计税额29,703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
2020年6月所属期认证抵扣:发票明细:开票日期为2020年4月23日,发票代码为3200191130,发票号码40468346-40468350,金额495,049.5元,税额合计4,950.5元,价税合计500,000元,货物名称:设备租赁费。开票日期为2020年4月23日,发票代码为3200184130,发票号码59912475,金额297,029.7元,税额2,970.3元,价税合计300,000元,货物名称:设备租赁费;开票日期为2020年5月26日,发票代码为3200184130,发票号码59912893,金额297,029.7元,税额2,970.3元,价税合计300,000元,货物名称:设备租赁费。
2020年7月所属期认证抵扣:开票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发票代码为3200192130,发票号码23164919-23164928,金额合计990,099元,税额合计9,90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货物名称:设备租赁费。
2020年8月所属期认证抵扣:开票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发票代码为3200193130,发票号码23660664-23660665,金额合计198,019.8元,税额合计1,980.2元,价税合计200,000元,货物名称:设备租赁费。开票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发票代码为3200193130,发票号码23660740-23660741,金额合计99,009.9元,税额合计990.1元,价税合计100,000元,货物名称:设备租赁费。开票日期为2020年7月23日,发票代码为3200193130,发票号码23660937-23660938,金额合计99,009.9元,税额合计990.1元,价税合计100,000元,货物名称:设备租赁费。
2020年10月所属期认证抵扣:开票日期为2020年9月21日,发票代码为3200193130,发票号码23668283-23668285,金额合计148,514.85元,税额合计1,485.15元,价税合计150,000元,货物名称:设备租赁费,全部税额已于2020年10月所属期认证抵扣;开票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发票代码为3200193130,发票号码23669181-23669183,金额合计148,514.85元,税额合计1,485.15元,价税合计150,000元,货物名称:设备租赁费;开票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发票代码为3200193130,发票号码23669202-23669204,金额合计148,514.85元,税额合计1,485.15元,价税合计150,000元,货物名称:设备租赁费。开票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发票代码为3200193130,发票号码23669221,金额49,504.95元,税额495.05元,价税合计50,000元,货物名称:设备租赁费。
2.取得涟水县陈玉红建材经营部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297,029.70元,合计税额2,970.30元,价税合计300,000元,全部税额已于2020年8月所属期认证抵扣。
发票明细:开票日期分别为2020年7月17日,发票代码为3200193130,发票号码23660661,金额99,009.90元,税额合计990.1元,价税合计100,000元,货物名称:设备租赁费;开票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发票代码为3200193130,发票号码23660738-23660739,金额99,009.90元,税额合计990.1元,价税合计100,000元,货物名称:设备租赁费;开票日期为2020年7月23日,发票代码为3200193130,发票号码23660935-23660936,金额99,009.90元,税额合计990.1元,价税合计100,000元,货物名称:设备租赁费。
3.取得吉林大舜能源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590,527.08元,合计税额76,768.52元,价税合计667,295.6元,全部税额已于2020年11月所属期认证抵扣。
发票明细:开票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发票代码为2200201130,发票号码00744586-00744591,金额590,527.08元,税额合计76,768.52元,价税合计667,295.6元,货物名称:*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循环油。
(二)经营状况异常
1.无政策经营所需开支
经查询你公司申报情况,发现无正常经营费用支出:你公司无仓储、固定资产、运输、水电、租金等费用列支发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无工资薪金支出金额,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过程所需费用支出。
2.地址虚假,公司负责人走逃失联
登记地址虚假、企业相关人员失联:检查人员到登记注册地址平潭北厝镇天山北路10号海峡如意城帝景苑21幢2502-6室,检查人员通过拍照留证,制作实地现场笔录,该注册地址无公司租赁办公信息;检查人员拨打电话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原检查人员于2023年4月6日电话联系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附办税员,法人联系电话为停机,财务负责人只是帮人登记,忘记有这个公司,附办税员陈燕已离职多年,现已无法联系到法人。
3.开票时间集中
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省局风控系统一户式全景分析的结果,在你公司无实际取得固定资产、运输等发票,集中在2020年6月至11月取得、开具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上游部分企业承认虚开
涟水县刘宝中建筑工程部、涟水县陈玉红建材经营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附列案情说明中,上述个体户管理人高**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招认:“虚开出去的发票基本都是用个体户开具发票的”、“一个点的我就收1.1个点的费用,3个点开具的人很少”,“虚开发票的个体户都是找中间人按每户约1700元购买的”,71户虚开个体户中开具的涉及平潭顺腾重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三户(涟水县陈玉红建材经营部、涟水县刘宝中建筑工程部、涟水伏家梅建筑工程部)并承认无真实货物交易。
5.进销项异常,大部分往来企业已注销
进项发票取得情况:经查询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共取得9户企业开具的1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59,757,153.7元,合计税额7,352,588.47元,价税合计67,109,742.17元。上述进项发票中,目前就协查函中所要求调查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4份,占比22.92%,发票金额3,857,853.78元,占比6.46%,合计税额109,441.82元,占比1.49%,价税合计3,967,295.6元,占比5.91%;其中吉林大舜能源有限公司6份,抵扣税额合计76,768.52元,涟水县陈玉红建材经营部5份,抵扣税额合计2,970.3元,涟水县刘宝中建筑工程部33份,抵扣税额合计29,703元,以上涉案发票货物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循环油*、经营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取得发票品名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循环油,占全部进项税额1.04%,非正常户占比22.22%;取得发票品名为经营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占全部进项税额0.44%,非正常户占比22.22%;
销项发票开具情况:经查询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共对外开具给10户企业668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均为经营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合计发票金额58,024,801.29元,合计税额7,543,220.72元,价税合计65,568,022.01元。下游公司注销占比大。
(三)资金流异常,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
检查人员对你公司账号14020901096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的资金往来进行查证,获得银行提供的该账户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资金流水,经对比该公司银行往来明细,于2020年11月25日,该公司(付款人:平潭顺腾重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付款账号:1402090109601******)转账给吉林大舜能源有限公司(收款人:吉林大舜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收款账号:220500167403800******),合计金额667,295.60元;于2020年8月19日,该公司(付款人:平潭顺腾重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付款账号:1402090109601******)转账给涟水县陈玉红建材经营部(收款人:涟水县陈玉红建材经营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账号:10360201040******),合计金额200,000元,未支付比例占比约33.33%,存在尚有大额业务往来款未付款情况。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来,该公司共分7笔(付款人:平潭顺腾重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付款账号:1402090109601******)转账给涟水县刘宝中建筑工程部(收款人:涟水县刘宝中建筑工程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账号:10360401040******),合计金额881,800元,未支付比例占比约70.61%,存在尚有大额业务往来款未付款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认定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吉林大舜能源有限公司、涟水县陈玉红建材经营部、涟水县刘宝中建筑工程部共计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3,857,853.78元,税额109,441.82元,价税合计3,967,295.6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补缴增值税及附征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九条规定:
取得吉林大舜能源有限公司、涟水县陈玉红建材经营部、涟水县刘宝中建筑工程部已证实虚开的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公司应补缴2020年06月增值税10891.10元,补缴2020年07月增值税9901元,补缴2020年08月增值税6930.70元,补缴2020年10月增值税4950.50元,补缴2020年11月增值税76768.52元。
以上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09441.8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0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762.38元(10891.10*7%),补缴2020年0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693.07元(9901*7%),补缴2020年0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485.15元(6930.7*7%),补缴2020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346.54元(4950.5*7%),补缴2020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5373.80元(76768.52*7%)。
以上共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7660.94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
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06月教育费附加326.73元(10891.10*3%),补缴2020年07月教育费附加297.03元(9901*3%),补缴2020年08月教育费附加207.92元(6930.7*3%),2020年10月教育费附加148.51元(4950.5*3%),2020年11月教育费附加2303.06元(76768.52*3%)。
以上共计应补教育费附加3283.25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税〔2002〕7号)第三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
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06月地方教育附加217.82元(10891.10*2%),补缴2020年07月地方教育附加198.02元(9901*2%),补缴2020年08月地方教育附加138.61元(6930.7*2%),补缴2020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99.01元(4950.5*2%),补缴2020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1535.37元(76768.52*2%)应补缴2021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250.96元。
以上共计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188.83元。
(四)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应追缴你公司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