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省杰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4 09: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福建省杰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350128MA2Y7X552G):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就你公司涉嫌取得海南豪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编号335012820240000040)依法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48号),因无法通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振祥,电话通知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执行人员到你公司经营地址(平潭县芦洋乡洋中村洋中106号)找不到你公司,经洋中村委会工作人员证实你公司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6月3日
联系人:林桂栋
联系电话:0591-24334372
税务机关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西航办公区209室稽查局检查股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48号
福建省杰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2Y7X552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林桂栋、张晶等人,自2024年6月5日起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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