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力盛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44K4H7A):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4〕32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817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6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4〕3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力盛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44K4H7A):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至2024年5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明珠公寓底层9#)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有关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企业相关人员失联、企业状态为非正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
(二)你公司取得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06月08日、2018年06月27日,发票代码:3700174130,发票号码:08891779-08891783、08924014,金额合计:4,692,920.00元,税额合计:750,867.20元,价税合计:5,443,787.20元,货物名称:*有机化学原料*混合二甲苯)存在增值税进销项品名匹配不一致、资金交易异常、资金即进即出等情形。
(三)你公司取得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6月属期认证抵扣。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点的规定,你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场地,我局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你公司和你公司相关人员查无下落,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认定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走逃失联,取得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06月08日、2018年06月27日,发票代码:3700174130,发票号码:08891779-08891783、08924014,金额合计:4,692,920.00元,税额合计:750,867.20元,价税合计:5,443,787.20元,货物名称:*有机化学原料*混合二甲苯)存在增值税进销项品名匹配不一致、资金交易异常、资金即进即出等情形,可以认定你公司与开票企业之间的交易是不真实的,其购销业务不成立,对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三)增值税及附征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取得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06月08日、2018年06月27日,发票代码:3700174130,发票号码:08891779-08891783、08924014,金额合计:4,692,920.00元,税额合计:750,867.20元,价税合计:5,443,787.20元,货物名称:*有机化学原料*混合二甲苯),认证抵扣了其中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06月08日,发票代码:3700174130,发票号码:08891779-08891783,金额:4,201,241.90元,税额:672,198.70元),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6月增值税672,198.7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47,053.91元(672,198.70×7%)。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6月教育费附加20,165.96元(672,198.70×3%)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13,443.97元(672,198.70×2%)。
(四)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