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藩达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Q4JD30):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4〕38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817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6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4〕38号
福建藩达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Q4JD30):
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平潭县白青乡招康村招康垄69号-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企业相关人员失联。检查人员多次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二)登记地址虚假。通过实地核查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公司。
(三)大宗交易未收付款。根据银行交易记录,你公司取得上游26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合计金额45,051,337.55元,未查到支付货款记录。你公司向下游22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3,459,427.01元,仅收到账款1,181,518.00元,尚有账款共计42,277,909.01元未收到,未收款占比97.28%。
(四)经营模式异常。你公司为车辆运输企业,取得非成品油发票金额与开具运费发票收入占比高达98%,上述业务模式与正常车辆运输企业的经营模式明显不符。
(五)使用燃料异常。你公司取得大量货物名称为“*液化气*液化气”的发票,经查询,液化气并不可作为货车的燃料。你公司取得大量货物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循环油”的发票,经查询,轻循环油是生产柴油的原材料之一,不可直接在货车发动机使用,你公司在存续期间并未取得任何可用于加工上述油品设备的发票,也未取得相关的委托加工支出的发票。
(六)无经营费用支出。你公司无仓储、水电、租金、购货等费用支出记录,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过程所需费用支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企业相关人员失联、企业状态为非正常,属于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认定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结合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走逃(失联)、大宗交易未收付款、经营模式异常、使用燃料异常、无经营费用支出等情形,可以认定你公司与下游22户受票企业的销售服务是不真实的,其运输业务不成立,其行为属于无销售服务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4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发票代码:3500173130,发票号码:04272524-04272548、04282996-04283011、07818923-07818942、07820448-07820471、07821731-07821750、07828844-07828848、07828850-07828865、07836057-07836059、07839927、07839929-07839948、07908825-07908849、07937740-07937759、07968212-07968231、07969445-07969469、07977728-07977752、07981146-07981165、08024336-08024347、08024349-08024360、08037254-08037266、08037268-08037271、08037273-08037278、08076278-08076297、12014644-12014658、12015732-12015736、12049414-12049430、12062059-12062083,合计4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2130,发票号码:11481571-11481580、11481582-11481586、11481591-11481595,合计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4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9,823,997.63 元,税额合计:3,635,429.38元,价税合计:43,459,427.01元。
你单位若对处理决定有争议,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