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平潭综合实验区顺佳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3 15:1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平潭综合实验区顺佳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0603834531)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就你公司涉嫌取得兰考县广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编号335012820240000032)依法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47号),因无法通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珍武,电话通知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执行人员到你公司经营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观音井居委会大路顶58-3号)找不到你公司,经辕门社区工作人员证实你公司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053
特此公告
附件: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47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顺佳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0603834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林桂栋、张晶等人,自2024年5月30日起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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