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繁體版|无障碍

今天是:

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其他公告

内容概述:

 发布机构:

文号/备注:

 发文日期:

关于送达福建明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8 17: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福建明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068766176D)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41号),因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86169891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41号

福建明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068766176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陈悦、黄博文等人,自2024年5月24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附件下载
附件链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