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国丰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FF76XL):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4〕46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817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4〕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4〕46号
平潭国丰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FF76XL):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6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58号(兴容华府)2幢902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相关人员失联。检查人员多次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二)登记地址虚假。通过实地核查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公司。
(三)你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均为零申报。
(四)资金往来异常。汇往上游企业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所需资金,大多由山东省民营石化公司相关人员先汇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阮碧英后当天转到平潭国丰海运有限公司支付给上游企业,这部分资金占比95.20%,所有交易资金均当日转进当日转出,存在快进快出的异常情况。
(五)经营模式异常。你公司为无船承运人,利润的主要来源应为运费差价,但2018年1—12月取得名称为非成品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的85.36%,业务模式与正常无船承运经营模式明显不符。
(六)使用油品异常。你公司取得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白油,该非成品油并不可直接在船舶发动机使用,你公司在存续期间并未取得任何可用于加工上述油品设备的发票,也未取得相关的委托加工支出的发票。
(七)无购进油品费用支出。你公司购进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出售的*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白油,提货方式为自提,未查到你公司运输以上油品及相关提货费用支出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企业相关人员失联、企业状态虽为正常但主要税种长期均为零申报,属于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判定你公司走逃(失联)企业。
(二)认定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结合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与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异常、经营模式异常、使用油品异常、无购进油品费用支出等情形,可以认定你公司与开票企业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是不真实的,其购销业务不成立,其行为属于无货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2,030,282.77元,税额合计:1,924,845.23元,价税合计:13,955,128.00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及附征处理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17份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2018年5月应补缴增值税531034.48元,2018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62791.03元,2018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557606.89元,2018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199963.44元,2018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436276.97元,2018年11月应补缴增值税137172.4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2018年5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37172.41元,2018年6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4395.37元,2018年8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39032.48元,2018年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13997.44元,2018年10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30539.39元,2018年1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9602.07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你公司2018年5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5931.03元,2018年6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83.73元,2018年8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6728.21元,2018年9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998.90元,2018年10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088.31元,2018年1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115.17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税〔2002〕7号)第三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你公司2018年5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0620.69元,2018年6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55.82元,2018年8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1152.14元,2018年9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999.27元,2018年10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725.54元,2018年1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743.45元。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已定性为虚开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由于该纳税人已走逃(失联),无法核实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情况,本次检查企业所得税暂不作处理,转管征单位跟踪管理,如有发现新的线索,建议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五)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起到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对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