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繁體版|无障碍

今天是:

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其他公告

内容概述:

 发布机构:

文号/备注:

 发文日期:

关于送达福建省鑫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6 16:5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福建省鑫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8UC9T707):

  我局于202481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4〕55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817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4〕55

福建省鑫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8UC9T707):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2024年7月18日你公司地址:平潭县澳前镇龙山村龙山小区398号5楼502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你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

  (二)你公司存在无生产经营性开支、资金交易异常、纳税申报异常、大宗交易未收付款及下游受票企业已被认定接受虚开等情形。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点的规定,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认定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第一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无生产经营性开支、资金交易异常、纳税申报异常、大宗交易未收付款及下游受票企业已被认定接受虚开等情形。可以判定你公司与开票企业、受票企业之间的交易是不真实的,其购销业务不成立,其行为属于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规定,对你公司2022年期间从福建省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563,495.58元,税额合计:333,254.42元,价税合计:2,896,750.00元福建省信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517,075.28元,税额合计:327,219.72元,价税合计:2,844,295.00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共认定虚开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080,570.86元,税额合计:660,474.14元,价税合计:5,741,045.00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对处理决定有争议,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附件链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