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千秋海运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31 17: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福建千秋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2XNKC15N):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139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31881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139号
福建千秋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2XNKC15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陈俊冰、蔡明强等人,自2024年12月23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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