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繁體版|无障碍

今天是:

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其他公告

内容概述:

 发布机构:

文号/备注:

 发文日期:

关于送达福建炳鑫海运有限公司《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27 21:5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福建炳鑫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595962435U

  我局于2025317日作出《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通〔20258号),因你公司已注销且无法联系,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税务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413196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

岚综实税稽协通〔2025〕8号

福建炳鑫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595962435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林桂栋,林昌栋2人,前往你处对你公司2021年度发票及涉税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二O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附件下载
附件链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