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平潭综合实验区蓝波金花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03 15:4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平潭综合实验区蓝波金花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人识别号:93350128MA33TY2L0D):
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检通〔2025〕24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433437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岚综实税稽检通〔2025〕24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蓝波金花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人识别号:93350128MA33TY2L0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耿欣、黄博文等人,自2025年3月28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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