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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5〕17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433437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5〕17号
平潭尚航船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315330661H):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至2025年4月17日对你公司(地址:平潭县岚城乡上楼村上楼367号融信大卫城B区B8#505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企业相关人员失联。检查人员虽能联系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三员合一人员林珍,但他表示只是挂名,对企业经营情况不了解。多次拨打你公司实控人员颜德强电话,由于号码为空号,无法取得联系。
(二)登记地址虚假。通过实地核查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公司,并取得第三方工作人员的见证。
(三)大宗交易未收付款。根据银行交易记录,你公司取得舟山宝隆船务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户累计含税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未查到支付货款金额达21,114,283.80 元;你公司向福建德胜能源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户累计含税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未查到收取货款金额达107,173,454.84元。
(四)取得大量虚开发票。你公司兼营无船承运业务,取得上饶市吉康海运有限公司、上饶市海捷海运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01份已全部证实为虚开,金额高达1.18亿元,税额达0.11亿元。
(五)使用船舶燃料异常。你公司取得货物名称为*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循环油、*石油制品*3号喷气燃料、*其他煤油*3号喷气燃料、*原油*原料油、*石油制品*喷气燃料、*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质循环油、*非成品油石油制品*白油等专票金额与全部油类专票金额比例高达91.57%,上述油品不可直接在船舶发动机使用,你公司在存续期间并未取得任何可用于加工上述油品设备的发票,也未取得相关的委托加工支出的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向下游开具发票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的3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0401475.62元,税额合计:9486349.78元,价税合计:99887825.40元),对你公司取得上饶市吉康海运有限公司、上饶市海捷海运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01份(金额合计118,074,604.81元,税额合计11,194,735.04元,价税合计129,269,339.85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对本处理有争议,必须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