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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1 21: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福建一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315697412W)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协通〔2025〕2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相关人员取得联系,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5月31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该税务文书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你单位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8616989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
岚综实税稽协通〔2025〕21号
福建一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吴依玲,陈悦等2人,前往你处对2021年度发票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二O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