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繁體版|无障碍

今天是:

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其他公告

内容概述:

 发布机构:

文号/备注:

 发文日期:

关于送达平潭鹏轩船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7 19: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海坛税务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平潭鹏轩船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E3FY1M
    我局于2025613日作出税务事项处理告知书》(岚综实税海坛处告〔2025〕38号,因无法与单位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文书无法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上述税务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处理告知书》(岚综实税海坛处告〔2025〕38号具体内容附后,你单位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海坛税务所领取上述税务文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坛街道西航路125号海坛税务所

  联系电话:0591-2413196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海坛税务所

   2025627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海坛税务所

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岚综实海坛告〔202538

平潭鹏轩船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E3FY1M

  你(单位)(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城东居委会小湖新庄149号)欠缴税款且不提供纳税担保,拟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报备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鹏(居民身份证:3501**********3116)为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决定: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拟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561312个月阻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鹏(居民身份证:3501**********3116)出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2025613日  

附件下载
附件链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