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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6〕19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05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6〕19号
福建千秋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2XNKC15N):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至2025年7月22日对你公司(地址:平潭县敖东镇苍海大队东海村118号)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协查案源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企业相关人员失联。拨打你公司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的相关负责人。
(二)登记地址虚假。通过实地核查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公司。
(三)资金交易异常。你公司账户存在资金大笔快进快出且金额相近,和大额资金未收付情况。
(四) 使用船舶燃料异常。你公司是运输业企业,固定资产中没有船舶(经查询金三系统,你公司未登记船舶信息),经营范围中不含有化工原料,却接受了大量化工原料与原油销售发票,发票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背离,且购进的化工原料与原油等货物明显无法直接在船舶发动机使用,你公司在存续期间并未取得任何可用于加工上述非成品油设备的发票,也未取得相关的委托加工支出的发票。
(五) 无经营费用支出。你公司在经营期间无仓储、水电、租金等费用支出记录,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过程所需费用支出。
(六)走逃失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企业相关人员失联、属于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七)取得上游已证实虚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5份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饶税一稽协〔2024〕12号、饶税一稽协〔2024〕13号、饶税一稽协〔2024〕15号、芜税一稽协〔2024〕97号、岚综实税稽协〔2024〕44号),你公司取得平潭繁盛海运有限公司、福州恒浩海运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上饶市海捷海运有限公司、上饶市华海海运有限公司、上饶市吉康海运有限公司共计99份已证实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结合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注册地址虚假、资金交易异常、使用船舶燃料异常、无正常经营费用支出等问题等问题,认定你公司取得平潭繁盛海运有限公司、福州恒浩海运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上饶市海捷海运有限公司、上饶市华海海运有限公司、上饶市吉康海运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159662.08元,税额合计944689.92元,认定你公司与上述开票企业之间的交易不真实,购销业务不成立,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对上述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公司开具给广州京海航运有限公司、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南宁(鸿牌)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唐山海港元捷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梅高美船务有限公司、徐州新京船务有限公司7家企业共计1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0720865.68元,税额合计1159749.71元,认定你公司与上述受票企业之间的交易不真实,购销业务不成立,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对上述1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有争议,必须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