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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25 14: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金井税务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福建平潭丽泰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4K6R70P):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岚综实税金井通〔2025〕74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应缴纳2022年01月01日-2022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1,697,008.73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连佳骏
联系电话:23153375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金井税务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连佳骏,颜柯明(350128250013,350128240029)
二O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金井税务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岚综实税金井强催〔2025〕56号
福建平潭丽泰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4K6R70P):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岚综实税金井通〔2025〕74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应缴纳2022年01月01日-2022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1,697,008.73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连佳骏
联系电话:23153375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税务局金井税务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连佳骏,颜柯明(350128250013,350128240029)
二O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