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繁體版|无障碍

今天是:

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其他公告

内容概述:

 发布机构:

文号/备注:

 发文日期:

关于送达平潭潭顺船务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4 13:5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平潭潭顺船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3154143989):

  我局于202411月25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128),因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81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128号

平潭潭顺船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31541439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张晶、陈华鑫等人,自2024年11月26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附件下载
附件链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