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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平潭鑫福源海运有限公司《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0 11: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平潭鑫福源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3155195284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作出《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协通〔2026〕13号),因你公司在检查期间失联,无法提供相关涉案资料,有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该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4334372  0591-2433436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

综实税稽协通〔2026〕13

平潭鑫福源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31551952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派林昌栋、林桂栋2人,前往你处对取得18份海南金鼎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发票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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