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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4月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6〕29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05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4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6〕29号
平潭恒茂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HCGF3A):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至2026年3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平潭县澳前镇前进小区66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企业相关人员失联、属于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进销项不匹配。你公司为无船承运人,利润的主要来源应为运费差价,取得运费发票金额与开具运费发票收入占比仅16.74%%,而取得非成品油发票金额与开具运费发票收入占比达54.5%,上述业务模式与正常无船承运经营模式明显不符,存在进销货物名称相背离情形。
(三)使用船舶燃料异常。你公司取得货物名称为*原油*原料油、*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用油、*航空煤油*喷气燃料、*有机化学原料*石油苯、*航空煤油*3#喷气燃料、*航空煤油*航煤3#喷气燃料等非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与全部进项发票金额占比高达76.52%,上述非成品油不可直接在船舶发动机使用,你公司在存续期间并未取得任何可用于加工上述油品设备的发票,也未取得相关的委托加工支出的发票。
(四)资金交易异常。你公司账户存在资金等额快进快出、无资金沉淀、大宗交易未收付款等情况。你公司汇往上游企业所需资金,均由你公司财务负责人高发兴个人银行借记卡汇入公司对公账户,当天即向上游企业支付;你公司收到下游企业支付的货款,当天即转往公司财务负责人高发兴个人银行借记卡。以上所有交易资金均当日转进当日转出,存在快进快出的异常情况。你公司取得岳阳金跃船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金额203,021.18元,未查到支付货款记录。你公司向下游30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4,507,501.75 元,仅收到账款46,547,973.46 元,尚有账款共计58,808,928.44 元未收到,未收款占比56.27%。
(五)无经营费用支出。你公司在经营期间无仓储、水电、租金等费用支出记录,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过程所需费用支出。
(六)取得已证实虚开发票。你公司取得上游企业浙江舟山津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已全部证实为虚开。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你公司存在进销项不匹配、使用船舶燃料异常、资金交易异常、无经营费用支出、取得已证实虚开发票等问题,对你公司取得浙江舟山津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岳阳金跃船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合计3,700,900.91元,税额合计581,070.27元,价税合计4,281,971.18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有争议,必须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