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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和丰(平潭)海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0 12: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和丰(平潭)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H9EA1X):

  我局于20264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630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05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410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6〕30号  

和丰(平潭)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H9EA1X):

  2025年8月25日2026年3月20日你公司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南段西侧(西航住宅新区)12幢406室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企业相关人员失联。检查人员拨打你公司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的相关负责人。

  (二)登记地址虚假。通过实地核查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公司。

  (三)走逃(失联)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企业相关人员失联、属于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上述事实有管征所出具的你公司已失联证明及相关涉案期间登记及申报资料等证明。

  (四) 你公司是运输业企业,固定资产中没有船舶(经查询金三系统,该企业未登记船舶信息),却接受了大量原油销售发票,购进的原油等货物明显无法直接在船舶发动机使用,你公司在存续期间并未取得任何可用于加工上述非成品油设备的发票,也未取得相关的委托加工支出的发票。

  (五) 无经营费用支出。你公司在经营期间无仓储、水电、租金等费用支出记录,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过程所需费用支出。

  (六)资金交易异常。你公司与上下游企业交易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和资金回流情况。

  (七)取得上游已证实虚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东营税稽一协)〔2025〕6号,你公司取得东营利连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共44份已证实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走逃(失联),经营期间存在注册地址虚假、资金回流、大宗交易未收款、使用船舶燃料异常、无正常经营费用支出等问题。对你公司以下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你公司2018年度取得东营利连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612,702.37元,税额合计1,559,559.53元,价税合计11,172,261.90元;

  2.你公司2018年度开具给山东海悦运达船务有限公司、锦州中储船务有限公司、辽宁海力诚通物流有限公司、洋浦恒运海运有限公司共计1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7,409,279.67 元,税额合计:1,795,960.84 元,价税合计:19,205,240.51元。

  以上共计2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7,021,982.04元,税额合计3,355,520.37元,价税合计252,093,098.5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有争议,必须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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