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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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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15 12: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我局于2026年4月7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岚税稽通〔2026〕Q-010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515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岚税稽通〔 2026 〕Q-010号
福建平潭国昌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3QF7TX4):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4月7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建平潭国昌海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3QF7TX4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海峡如意城G007地块A2#楼1701
法定代表人:欧*龙(男)身份证号码:450521********0917;
黄*军(男)身份证号码:450503********1218。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1090.46万元,税额135.86万元;2.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3份,金额3701.93万元,税额333.17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