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5 10:37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文件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省局规定的标准执行;(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省局已统一的(如建安企业个税征收率0.6%),从其规定,其它基本上按原县局规定的征收率执行,保持一定的政策延续性。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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