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繁體版|无障碍

今天是:

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政府采购

内容概述:

 发布机构:

文号/备注:

 发文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采购办公饮用水项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27 17:4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诚邀办公饮用水采购项目供应商于20254 215时(北京时间)前提交书面密封报价响应文件参与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和要求

序号

推荐品牌

名称

参数要求、规格

数量

预算单价

1

恒大

桶装水

桶装(≥17L/桶)

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15元/桶

2

恒大

一次性桶装水

桶装(≥15L/桶)

15元/

3

景田

装水

桶装(≥17L/桶)

17元/

4

景田

一次性桶装水

桶装(≥15L/桶)

25元/

5

乐百氏

装水

桶装(≥17L/桶)

16元/

6

乐百氏

一次性桶装水

桶装(≥15L/桶)

18元/桶

7

榕  脉

袋装水

袋装(≥9L/

10元/袋

 

供应商统一下浮率报价:           (供应商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要求: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桶装水、瓶装水必须是优质饮用水,桶、瓶表面洁净无垢,商标清晰规范,桶装水采用一次性防伪桶盖和外包装袋,成交供应商每年向采购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供应商免费提供必要的饮水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装水的桶、饮水所需辅助设备等,若采购人造成损坏、丢失等采购人照价赔偿。

2、供应商可根据实际安排在采购人单位设置储水,以确保送水及时到位,储水采购人负责。实际供货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为准,按实结算,如若采购人需同品牌其他瓶装饮用水,按同品牌报价对应的折扣结算

3、供应商应每天根据采购人使用情况,安排送货,有送货要求时应1个小时内完成送货。

4、供应商每季安排售货人员清洗、消毒饮水设备,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供应商所供矿泉水保质期不得低于商品保质期的70% ,供应商违反保质期规定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供应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他人,否则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予以赔偿。

二、采购项目限价

本次办公饮用水采购项目总价限价12万元。

三、资格条件

供应商具有线下店面,供应饮用水4种以上,推荐恒大、景田、乐百氏、榕脉等品牌

四、采购方式和成交原则

1、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采购清单所列预算单价报统一下浮率,统一下浮率最高者成交人,如两家报价相同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清单中无法涵盖所有产品,因实际工作中对采购清单外产生新的需求,采购清单以外的产品供应商需承诺不高于市场同产品价格,并按相同方式核算结算价,即结算单价=预算单价*(1-统一下浮率)。供应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他人,否则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予以赔偿。

五、交货地点、供货时限

供货时间:服务年限为壹年,从2025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9日

供货方式:本采购所列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验收合格完毕,并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交货地点: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机关楼(东湖庄411号)、西航办公区125号、管委会5号楼以及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报价及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报价包含本项目货物的采购、运输保险、包装、运输费、安装费、税费等相关费用,采购人不支付额外费用。无需履约保证金。

七、验收及付款方式

验收:采购人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及做好空桶管理,并现场确认数量及验收产品质量,如出现数量短缺、品名、规格错误、产品质量等问题,应在验收时予以退货,若采购人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验收合格后,由成交人出具本公司注册地的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人提供的正式发票20天内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货款,成交人需向采购人提供公司开户银行、账号。

八、报价截止时间、地点

报价截止时间:20254 215时(北京时间)

报价开标地点: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坛街道东湖庄411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511办公室

九、报价响应文件组成

1.报价一览表盖章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和报价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报价代表身份证原件现场核验)

十、在报价截止前,采购人可以对本文件进行修改或更正。

联系人: 何先生            联系电话:0591-24131877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5327日      

附件下载
附件链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