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提出的退税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显示,你公司系非正常户,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莆城税通[2022]69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
2022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城税通[2022]69号
莆田市富诚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万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事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莆税复决字[2022]1号)决定,撤销莆城税通[2019]9174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关于福建省万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退税的意见建议》,依法对你俩公司提出《关于请求退回福建省万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税费的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及回复。
依据:因你俩公司申请退税报告与客观事实不符,系不实陈述,导致莆田市城厢区国家税务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国家税务局灵川税务分局分别作出错误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城国税通[2017]2303号)、《税务检查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你俩公司无权申请退税。
通知内容:经审查,决定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城国税通[2017]2303号)。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