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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涵江区税务局涵东税务分局送达公告(二)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8日15时0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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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涵江区税务局涵东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莆涵税涵东强催〔2025〕20号

 

 

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涵江区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30603567381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莆涵税涵东通〔2025〕11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玖佰贰拾陆万贰仟叁佰壹拾肆元伍角叁分(¥:9262314.53)元,请自接到本催告书十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2274932.48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5691121.39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1296260.66元。

请你自接到本催告书十日内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涵江区税务局(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街1088号)缴清上述税款及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晋豪

联系电话:8950623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街108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林晋豪,陈将闽税征350303240002、闽税征350303190028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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