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丽洪(身份证号:350321********0716):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荔税拱辰处〔2022〕2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郑国权和吴丽洪合伙投资的莆田市荔城区煌兴机械配件铸造厂(普通合伙)(识别码:91350304729712870X)取得福建冠晟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3500172130,发票号码:00030641;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10582120、10582121、10583562-10583569、10587852、11134933、11134934,金额3444379.29元,税额551100.71元,价税合计3995480元。上述14份发票相应的货物结转成本在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时税前列支。(莆税一稽建〔2022〕2号),郑国权和吴丽洪对其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已证实虚开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未做相应纳税调整处理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限你5个工作日内申报入库2018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743429.42元。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及时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拱辰税务分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莆荔税拱辰处〔2022〕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书》(莆荔税拱辰通〔2022〕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