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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2023年第3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4日10时5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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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4579277171J):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莆荔税强催〔2023〕1号),文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三份《税务事项通知书》(莆荔税通〔2019〕101261号、莆荔税通〔2019〕101450号、莆荔税通〔2019〕10146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清税款5567578.89元;

  2.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方文贵;

  联系电话:05946291162;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西路1119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刘常青(闽税征350304190041),吴建东(闽税征350304190028)。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莆荔税强催〔2023〕1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莆荔税强催〔2023〕1号)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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