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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2023年第5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4日09时5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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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洪(身份证号:350321********0716):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荔税拱辰通〔2022〕1652号),文书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应缴税款(大写)柒拾肆万叁仟肆佰贰拾玖元肆角贰分(¥743429.42)元,限2022年12月14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情况如下: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743429.42元。

  你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及时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拱辰税务分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莆荔税拱辰通〔2022〕165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莆荔税拱辰通〔2022〕165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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