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304X11295916):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荔税二通〔2023〕41号),文书内容如下:
你公司所属期为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稽查查补税(费)款应缴税(费)款合计(大写)叁佰肆拾肆万玖仟玖佰伍拾壹元肆角伍分(¥3,449,951.45)元,限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欠税情况如下:
序 号 |
税 种 |
金额(元) |
1 |
营业税 |
600576.8 |
2 |
土地增值税 |
330830.72 |
3 |
企业所得税 |
2439090.11 |
4 |
印花税 |
2580 |
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2040.37 |
6 |
地方教育附加 |
4261.34 |
7 |
教育费附加 |
19761.73 |
8 |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
10810.38 |
合计 |
|
3449951.45 |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费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莆荔税二通〔2023〕4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