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2023年第7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16时5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莆田市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社会信用代码:350304X11295916):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莆荔税二通〔2023〕4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 缴清税款及滞纳金3449951.45元。
  2.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第二税务分局领取《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莆荔税强催〔20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