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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拱辰税务分局2024年第2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08时1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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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规定,请你单位于2024年2月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事宜,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荔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因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拱辰税务分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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