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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镇海税务分局2024年第2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0日15时4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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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荔城区梅峰包装厂(纳税人识别号:350304X11298009)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我局于2024318日至2024322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工业园区)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单位在2013年7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工业园区内的厂房出租给莆田市鸿盛鞋业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1日起,你单位一直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经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纳税人申报和报送纳税人资料。经我局核定,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不含税租金收入为14424954.32元(该厂房同类地段同类房产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6元,你单位厂房与办公楼建筑面积合计为9739.07平方米,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营改增前)不含税租金收入合计为16*9739.07*4=623300.48元,2016年5月至2024年1月(营改增后)不含税租金收入合计为16*9739.07*93/1.05=13801653.8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3 号)第一、二、三、四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莆政综〔2008〕17号) 第一、三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莆政综〔2017〕69号) 第一、三条、《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措施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你公司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使用面积共7238.28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单位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387489.3元。

  (二)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二、三、四条规定,你公司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共取得租金收入14424954.32元(不含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你单位应补缴从租计征的房产税1730994.61元。

  (三)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第一、二、四、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你公司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2016年1到4月共取得租金收入623300.48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应补缴营业税31165.04元。

  (四)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九)条规定,你公司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2016年5到2024年1月共取得租金收入13801653.84元(不含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690082.32元。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 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二、三、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487.62元。

  (六)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1637.69元。

  (七)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条、《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4424.52元。

  (八)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洪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闽财税〔2021〕4号)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12982.04元。

  (九)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二、四、五、六、二十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租赁合同印花税13245.55元。

  )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除追缴以上少缴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 莆田市荔城区梅峰包装厂税务处理情况决定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镇海税务分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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